東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東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60號
《東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發布。
市 長 黎桂康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東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收費行為,保障機動車車主和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省人民政府《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利用場地為機動車車主(駕駛員)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并收取停放服務費的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設置收費機動車停車場(點)的,應當向有關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取得經營資格。
第四條 東莞市物價局是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市交通、規劃、公安交警、市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及停車場所在地的鎮區人民政府應協同市物價局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進行管理和監督,并協助處理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投訴工作。
第五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遵循公開、公平、合理及收費與服務水平相符合的原則。
第六條 市物價局在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時,應綜合考慮停車場的硬件設施、地理位置、服務水平、市場供求關系及消費者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補償合理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核定。
第七條 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和城市規劃的原則下,鼓勵設置臨時性、社會公益性停車場(點)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八條 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三種定價形式。
(一)室內專業停車場(專門用于停車的建筑物,政府投資興建的除外),以及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建筑物附設的配套停車場的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自行確定。
(二)城鎮居民住宅小區附設的配套專用停車場,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與居民住宅區共用的停車場,政府參與投資的停車場,其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收費標準由經營者在市物價局制定的政府指導價范圍內自行確定,并應報市物價局備案。
(三)車站、碼頭、旅游景點等具有自然壟斷性的停車場,政府投資興建或土地使用權屬政府的專業停車場,市區、鎮中心區范圍內的露天及簡易停車場,其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四)市區、鎮中心區道路兩旁的臨時停放點的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該類停車收費可實行分時段累進計算。
(五)強制性停車場(含交通違章、肇事車輛指定停放點)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強制性停車場停放非違章、肇事車輛,可按政府指導價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九條 制定或調整停車場收費標準,對社會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市物價局應當舉行價格聽證會,廣泛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條 設置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停車場(點)的,應當經市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核準,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停車場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費的,須憑工商營業執照向市物價局申請核準收費事宜。住宅小區內設的停車場除外。
第十一條 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其收費標準的調整,須由停車場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停車場的主管部門加具意見后,報市物價局審批。未經市物價局批準,不得擅自制定或調整停車服務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 醫院、學校、博物館、圖書館、新華書店、機關單位等內設的停車場,不得收費。確需收費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在不影響交通暢通和城市市容的前提下,影劇院、醫院、市場、商場的經營者如愿意提供只管理不收費的停車服務的,可在其門口的路邊設置停車場(點)。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車場應當免收停車服務費:
(一)進入居民住宅小區附設的露天及簡易停車場停車不超過60分鐘的;
(二)進入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與居民住宅區共用的停車場停車不超過30分鐘的;
(三)進入車站、碼頭、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露天及簡易停車場以及市區、鎮中心區道路兩旁的臨時停放點停車不超過30分鐘的;
(四)進入經批準收費的醫院、學校、博物館、圖書館、新華書店等單位內設停車場不超過60分鐘的。
停車場經營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違反本條(一)至(四)項規定的原則下,自行確定免收停車服務費的時限。
第十五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按車型大小和不同時段計費。
機動車停放服務按摩托車、小車、大車、超大型車四類車型分別計費。小車為載重2噸以下(含2噸)或載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種機動車;大車為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或載客20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超大型車為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機動車停放服務可以按次、小時、天、月為計費單位,也可以根據車位的供求關系實行累進或遞減的計費辦法。
停車服務時段分夜間停車服務、白天停車服務和晝夜停車服務,不同時段可實行不同收費標準。
實行按天計費的停車場,同一車輛在同一天內多次進出同一停放點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費。
第十六條 各鎮區應設置一個強制性停車場。強制性停車場可停放其它非強制性停放車輛并收取服務費,但非實行政府定價收費的停車場,不得停放強制性停放車輛并收取服務費。
交通違章、肇事車輛應按照就近停放原則停放。對尚不具備條件設置強制性停車場的鎮區,應委托當地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附設強制性停車場,并按規定標準收費。
第十七條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機動車停車場憑營業執照到市物價局申領《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
實行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車場的收費人員,須到市物價局申領《東莞市收費員證》。
第十八條 機動車停車場收取停車服務費應當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標價牌應懸掛在停車場出入口顯眼位置,標明停放車輛類型、服務內容、計費方法、收費標準、免費停車時限及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對社會反映強烈,明顯不合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市物價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條 停車場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應使用稅務部門規定的票據,并依法納稅。不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停車場收費發票收費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停車場經營者有下列違反明碼標價和違法收費行為的,由市物價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收費或擅自提高政府定價收費標準的;
(二)違反規定,自行制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
(三)未辦理收費許可證收費的;
(四)擅自改變收費方式或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五)其它違反收費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對屢查屢犯超過3次的停車場(點),由市物價局提請市機動車停車場的審批部門撤銷其停放許可證,取消其經營資格。必要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曝光。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東莞市物價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東莞市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點)服務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負責制定,并應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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